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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吕丰浩与修军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丰浩,修军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吕丰浩,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信君,莱州市永安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修军山,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丰浩与被告修军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丰浩撤回起诉。撤诉费7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维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