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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发根、肖兴发等与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刘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陈发根。原告肖兴发。原告彭红保。被告刘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与被告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