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发根、肖兴发等与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刘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陈发根。原告肖兴发。原告彭红保。被告刘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与被告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根、肖兴发、彭红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