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钟国兴与温育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兴,温育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钟国兴,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温育庭,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兴与被告温育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兴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国兴负担。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刘敏倪人民陪审员 单志辉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柳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