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钟国兴与温育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兴,温育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钟国兴,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温育庭,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兴与被告温育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兴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国兴负担。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刘敏倪人民陪审员  单志辉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柳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