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唐家文与胡凤银、叶汉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家文,胡凤银,叶汉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家文,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凤银,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汉涛,个体工商户。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家文与上诉人胡凤银、叶汉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因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家文的委托代理人许少华,上诉人胡凤银、叶汉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天红代理审判员 任 婕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