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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国信金属有限公司、泰安市环铁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264-1号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展鹏,任董事长。被告泰安市国信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绪国,任经理。被告泰安市环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平,任经理。被告泰安市建材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忠,任经理。被告王绪国。被告郭传香。被告王楠,居民。被告王传笃。被告吕建平,居民。被告刘桂珍,居民。被告唐建忠,居民。被告王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