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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彦全与陈书强、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全,陈书强,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郭彦全,男,满族,1971年10月13日生,住址辽宁省凤城市。被告陈书强,男,满族,1969年9月30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何辉,女,满族,1966年9月14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系陈书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全诉被告陈书强、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彦全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彦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彦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藏元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