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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曙光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曙光,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赵曙光,居民。被执行人王涛,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曙光与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第、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涛所有的登记在其妻王建梅名下的位于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下河头社区(原七夫庄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S00007501)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