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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汇票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星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市万州区庆万建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13日,最后背书人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号码为319000512061768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徽商银行安庆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业长审 判 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洪 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菲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