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曾纪明、王明英申请执行黄建琼、 唐亚兵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纪明,王明英,唐亚兵,黄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曾纪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龙兴村。申请执行人王明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龙兴村。被执行人唐亚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向山村。被执行人黄建琼,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向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亚兵、黄建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亚兵、黄建琼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亚兵、黄建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亚兵有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执行人黄建琼有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唐亚兵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黄建琼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