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长沙长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望城县丁字镇翻身垸村村民委员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长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望城县丁字镇翻身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长沙长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020号001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刘镰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衡,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城县丁字镇翻身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丁字镇翻身垸村。法定代表人任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长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望城县丁字镇翻身垸村村民委员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长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长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长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凯龙人民陪审员 何家建人民陪审员 缪万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