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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卢一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卢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10-1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843-2。法定代表人黄金树,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大春,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卢一平,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卢一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一平在五一林场的工资等所有收入,从2015年2月份开始,直至扣满人民币114000元止,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一平工资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