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曹发国与王永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发国,王永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曹发国,农民。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发国与被告王永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发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发国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