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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曹发国与王永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发国,王永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曹发国,农民。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发国与被告王永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发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发国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