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南门机械有限公司、邵国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南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催字第18号申请人:杭州南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社区。法定代表人:邵国芳。申请人杭州南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浙江维格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贝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0元、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652884、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申请人杭州南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绍越催字第18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南门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浙江维格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贝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0元、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652884、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1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承办人:XXX电话:0575-8858****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12000来款方式:汇款金额:650元汇款时间:2015年1月21日汇款人:黄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