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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已收到本次申请的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