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已收到本次申请的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