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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凌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美宁、严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凌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田美宁,严建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泉州凌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柳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小芳,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田美宁,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严建勇,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凌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美宁、严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凌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