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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江妹与江妹、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江妹,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乔玉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妹,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营房北侧丰乐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柯纯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妹、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