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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执字第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自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力,李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097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力,男,成年,天津。被执行人李学亮,男,成年,定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1)雄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