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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婧冻结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婧,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杨婧,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公安局二号家属楼151号。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二、查封、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荣富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景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青 海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景海洋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打印:5份主送机关:当事人抄送机关:上报、存档(2015)喀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杨婧,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公安局二号家属楼151号。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二、查封、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宋荣富审判员祁建国代理审判员景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青海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合议(讨论)案件记录时间:2015年4月3日地点:执行局主持人:宋荣富参加人:祁建国、景海洋主办人:景海洋记录人:青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杨婧,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公安局二号家属楼151号。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由主办人汇报案情景:今天请各位成员合议一下杨婧申请执行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建议扣留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请各位成员发表意见。祁:根据主办人的汇报我同意扣留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扣留期限为一年。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同意扣留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扣留期限为一年。合议庭最后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扣留期限为一年。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喀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杨婧,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公安局二号家属楼151号。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账户的债权600000.00元。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宋荣富审判员祁建国代理审判员景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青海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景海洋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打印:5份主送机关:当事人抄送机关:上报、存档(2015)喀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杨婧,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公安局二号家属楼151号。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账户的债权600000.00元。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宋荣富审判员祁建国代理审判员景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青海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合议(讨论)案件记录时间:2015年4月3日地点:执行局主持人:宋荣富参加人:祁建国、景海洋主办人:景海洋记录人:青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杨婧,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公安局二号家属楼151号。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由主办人汇报案情景:今天请各位成员合议一下杨婧申请执行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的债权6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建议冻结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账户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请各位成员发表意见。祁:根据主办人的汇报我同意冻结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账户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同意冻结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账户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合议庭最后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公安局账户的债权6000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景海洋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打印:5份主送机关:当事人抄送机关:上报、存档(2010)喀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牛营子镇恒利采石场,住所地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惠,场长。被执行人戴维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3号楼451室。本院执行牛营子镇恒利采石场申请执行戴维岐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戴维岐在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现因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的查封。审判长张杰审判员祁建国代理审判员杨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青海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合议(讨论)案件记录时间:2014年1月16日地点:执行局主持人:张杰参加人:张杰、杨增主办人:景海洋记录人:青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牛营子镇恒利采石场,住所地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惠,场长。被执行人戴维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3号楼451室。由主办人汇报案情景:今天请各位成员合议一下喀喇沁旗牛营子镇恒利采石场申请执行戴维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牛营子镇恒利采石场申请执行戴维岐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戴维岐在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现因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建议解除对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的查封。请各位成员发表意见。杨:根据主办人的汇报我同意依法解除对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的查封。祁:我同意依法解除对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的查封。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同意解除对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的查封。合议庭最后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对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号楼451室的房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