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董某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卫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