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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彩勤与湖北大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02号原告高彩勤。被告湖北大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勤诉被告湖北大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彩勤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彩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高彩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十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