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王洪发与鸡东县人民政府、鸡东县林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发,鸡东县人民政府,鸡东县林业局,荆洪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虎行初字第7号原告王洪发,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李军,男,县长。委托代理人洪涛,女,鸡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住鸡东县。被告鸡东县林业局。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山,男,鸡东县林业局干部,住鸡东县。委托代理人于宏伟,男,鸡东县林业局干部,住鸡东县。第三人荆洪吉,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东县。原告王洪发要求撤销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鸡东县林业局颁发的(2009)第01225号林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发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岩代理审判员  王凤艳人民审判员  刘天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卓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