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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潘志平与曹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平,曹显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潘志平,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寻乌县,被告曹显文,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了原告潘志平诉被告潘斌、曹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礼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潘斌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由被告曹显文担保,同时潘斌向原告潘志平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写明:兹借到潘志平现金2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按季付息。潘斌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捺指纹确认,被告曹显文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此后,潘斌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起的利息未支付。潘斌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和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利息,但潘斌仍未给付,被告曹显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5年2月25日原告潘志平以潘斌未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和被告曹显文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由诉至本院。2015年4月2日,原告潘志平以与被告曹显文达成协商为由撤回对潘斌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曹显文承担保证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显文于2016年1月24日前向原告潘志平返还潘斌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原告潘志平同意免除被告曹显文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起的利息;二、如果被告曹显文未按上述条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应向原告潘志平返还潘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3年8月26日起,以借款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潘志平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5年4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