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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芜湖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碎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3379.1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96285.8元,利息25773.9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69.35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本案执行费3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立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