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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汇森天然矿泉水厂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汇森天然矿泉水厂,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重庆市万州汇森天然矿泉水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组织机构代码71168473-6。法定代表人陈光国,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君(特别授权),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558-7。法定代表人蒋国云。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超(一般代理),系公司职工。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汇森天然矿泉水厂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书面通知原、被告于2015年4月3日上午9:30开庭,原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