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奋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奋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唐奋强。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李士友,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黄海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法定代表人:郭行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奋强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奋强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唐奋强申请撤回对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奋强撤回对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