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尚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