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代宝臣诉被告尚志市浦东供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宝臣,尚志市浦东供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号原告代宝臣,男,46岁。委托代理人于莉丽,女,鸡西市博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志市浦东供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宝臣诉被告尚志市浦东供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代宝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圣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