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火英与刘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火英,刘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梁火英,女,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刘大云,男,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火英诉被告刘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火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00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张贤和审 判 员 杨建芬人民陪审员 王兴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廖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