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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火英与刘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火英,刘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梁火英,女,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刘大云,男,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火英诉被告刘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火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00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张贤和审 判 员  杨建芬人民陪审员  王兴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廖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