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林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国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68号原告国xx,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郭xx,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xx与被告郭xx已和好,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