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天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侯天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利民村,组织机构代码45064706-3。法定代表人黄泽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根白,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侯天彬,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天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