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清文与刘海涛、乔玉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清文,侯埃兰,刘海涛,乔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贺清文。被告侯埃兰。第三人刘海涛。第三人乔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文与被告侯埃兰、第三人刘海涛、乔玉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埃兰、第三人刘海涛、乔玉飞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清文撤回对被告侯埃兰、第三人刘海涛、乔玉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清文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訾 娟人民陪审员 胡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