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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金耀章与北京昊海达燃气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耀章,北京昊海达燃气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264号原告金耀章,男,1948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昊海达燃气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注册号110302001289701,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5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刘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耀章与被告北京昊海达燃气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耀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耀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耀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耀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