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双喜与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双喜,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余双喜。委托代理人李明照(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坤月(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8号1-5楼。法定代表人杨福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双喜与被告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双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余双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洲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