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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男,1996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陶朦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及其辩护人张波、陶朦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车×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公司办公室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茆×1(男,25岁)、茆×2(男,33岁)发生口角,后持壁纸刀将二人身体划伤,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茆×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茆×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车×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车×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有重大过错;三、被告人车×有自首表现;四、被告人车×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五、被告人车×系初犯、偶犯;六、被告人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车×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公司办公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茆×1(男,25岁)、茆×2(男,33岁)发生口角,后持壁纸刀将二人身体划伤,经鉴定,茆×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茆×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车×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收缴。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车×与被害人茆×1、茆×2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车×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已给付),被害人茆×1、茆×2对被告人车×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车×的供述,2014年6月14日,我和我们厂的茆×1因工作琐事产生了矛盾,相互拉扯了对方。2014年6月19日14时许,我们车间主任跟我说茆×1的哥哥、姐姐过来了,让我跟他们调解,我刚进办公室,看见茆×1姐弟三人在里面,茆×1的哥哥冲我嚷了几句后,他们三人就一起上来打我,我们就相互撕扯在一起,这时我就从裤子口袋拿出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向他们划去,我一直挥着刀不让他们靠近我,也不知道划伤了谁,我被旁边的人拉开后,发现他们两兄弟都受伤了。后来不知道谁报的警,民警到后就把我传唤到派出所了。2、被害人茆×2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8日22时许,我弟弟茆×1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大兴×打工的厂子里被一个男同事打了。2014年6月19日14时许,我从顺义赶到了我弟弟工作的地方,我姐姐茆×3也在,我便和我弟弟、我姐姐一起找他们的一个小组长解决该事,等打我弟弟的人到了小组长的办公室后,我质问他为什么打我弟弟,并要求对方去医院给我弟弟治疗,说着说着,我们双方便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对方男子不知从哪儿拿出了一把壁纸刀向我和我弟弟一阵乱划,不到一分钟时间,我们被人拉开了,当时,我弟弟浑身是血,我也受伤了,办公室地上也满是血迹。3、被害人茆×1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14时许,我和我们厂的工人车×在车间干活时因拉板的事产生矛盾,我被他打了,我还打电话告诉了我哥茆×2。2014年6月19日14时许,我和我哥、我姐一起找了车×的领导并在他们办公室里面调解,我看见我哥和车×发生了口角,我哥看车×想动手就上前打了车×一巴掌,然后他们两个就打起来了,我和我姐就上去拉架,这时车×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出一把壁纸刀冲我和我哥划过来,我没来得及反应就被划伤了,我看见我哥脸上全是血,我的脸也被划伤了。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9日13时许,我在办公室上班,突然听见在办公室前台有人打架的声音,我就赶紧跑了出去,看见茆×1和他哥哥都捂着脸,脸上还有血迹,我就赶紧报警了。5、证人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9日13时许,茆×1和他哥哥、姐姐一起到我的办公室叫我把车×叫来带茆×1看病,然后我就把车×叫到了我的办公室,茆×1的哥哥就质问车×为什么打茆×1,还对车×说你打我呀,后茆×1的哥哥用右拳打了车×的头部,这时茆×1和他姐姐一起过来,就与车×厮打在一起,车×突然从口袋里抽出一把壁纸刀向对方划去,致茆×1的头部左侧被划伤,茆×1的哥哥面部被划伤,这时我们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我一起上前将他们拉开,并且我们的一个小组长王×报了警。6、证人茆×3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我小弟茆×1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厂里的工人发生了纠纷,被打了,单位也没人管。2014年6月19日9时许,我和我老公王庆海一起到茆×1工作的地方找他们经理调解。到当日14时许,我大弟茆×2也从顺义过来了,我们一起去找他们车间主任让他把车×叫过来一起去医院体检,车×来后,我听见我大弟跟车×说话,我回头过去看见我两个弟弟满脸都是血。7、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茆×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茆×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车×使用的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收缴。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9日13时许,王×报警称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西毓顺路顺发街4条06号北京木之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内的两个员工发生纠纷后打架,车×持壁纸刀划伤两人。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在2014年6月19日13时许接王×报警后,在北京木之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内将车×查获到案。11、调解笔录、收条,证实在审判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车×与被害人茆×1、茆×2达成和解,由被告人车×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已给付),被害人茆×1、茆×2对被告人车×表示谅解。12、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车×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车×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车×的辩护人的第一点、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2015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玮喆人民陪审员  刘素舫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