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毓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53号原告孙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甄 景 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俊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