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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53号原告孙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甄  景  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俊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