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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小松与冯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