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小松与冯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