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文道与刘华垒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道,刘华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道。被执行人刘华垒(刘华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两城镇两城一村老济微路75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7906275119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刘文道与刘华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