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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何乔珍与蒋泽西生命权、健康全、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何xx,女,汉族,1950年1月15日生,云南省,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蒋xx,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生,贵州省,系中誉远发×××职工。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泽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乔珍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790元,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28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本案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道永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