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671-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703室。法定代表人杨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功,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鑫,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303室。法定代表人何俊崔,该公司投资人。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99999.28元,并承担自2014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77元,由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该款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瑞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现已实际歇业,在其注册登记地已人去楼空,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屋、设备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