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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康林与张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林,张军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李康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林诉被告张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康林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1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张长勇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付怀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