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康林与张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林,张军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李康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林诉被告张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康林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1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张长勇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付怀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