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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汪双六与孟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双六,孟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32-2号申请执行人:汪双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孟俊峰,男,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申请执行人汪双六与被执行人孟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俊峰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汪双六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汪双六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10629.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715元、执行费619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俊峰名下有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孟俊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553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