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松与被告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松,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193-2号原告王小松,女,生于1956年9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连志,男,生于1963年12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毕长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64703-5。负责人赵长青,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守奇,男,生于1981年9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松与被告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松申请撤回对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松撤回对被告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松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审 判 员 袁国良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