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钟文华、陈香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华,陈香,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钟文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陈香,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华、陈香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