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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英诉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739号原告罗英,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冯锐,习水县良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伟,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宋波,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诉被告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英以需补充收集证据后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裴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撤回对被告裴伟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46.00元,由原告罗英负担。审判员 冯  光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德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