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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光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龚光惠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龙腾大道81号3单元7楼1、2号。法定代表人饶蓉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力,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光惠。委托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市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8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中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何 流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琳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