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小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崔俊丰与邱敏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俊丰,邱敏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小额字第6号原告:崔俊丰,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邱敏艳,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丰与被告邱敏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