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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小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崔俊丰与邱敏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俊丰,邱敏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小额字第6号原告:崔俊丰,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邱敏艳,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丰与被告邱敏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