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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保利种植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保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10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人扬中市保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锁保。2014年9月,申请人监察大队经巡查发现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市新坝镇联合村新跃农场土地建设彩钢瓦房屋。申请人于当月11日派人进行了初步调查并立案受理。经查,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部分土地上(位于本市新坝镇联合村新跃农场)建设彩钢瓦房屋,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主要是用作仓库、员工食堂和临时办公室)。截至调查之日为止,被申请人所建的彩钢瓦房屋已全部建成并浇筑了水泥场地。经测量,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347平方米(2.02亩),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426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中耕地面积为1258平方米(1.89亩);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位于限制建设区范围内(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258平方米),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2014年9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年10月2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本市新坝镇联合村新跃农场非法占用的134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426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3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40410元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本市新坝镇联合村新跃农场非法占用的134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426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3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40410元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丽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