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4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在昆山市陆家镇青春雅居XX栋XXX室XX号房间内窃得被害人肖某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后在昆山市陆家镇青春雅居XX号楼一楼北侧的交通银行ATM机内盗取卡内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在昆山市陆家镇青春雅居XX栋XXX室XX号房间内窃得被害人肖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后持该卡从交通银行ATM机中取款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ATM机取款录像,扣押、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共计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钱晓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