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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仙增与杨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仙增,杨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李仙增,男。被执行人杨华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华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华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华健拥有车辆一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华健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舒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