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赖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320号原告赖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被告蒋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零陵地区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凯旋 关注公众号“”